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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萬偉華
多個稅種的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1、部分暫行條例及細則以及之前的稅收文件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1)國有企業,即全部由國家出資設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非公司制企業。(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也就是全民所有制企業)
(2)集體企業,即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
(3)私有企業,包括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
(4)股份制企業,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其他企業和單位,包括以上尚未窮盡的以及隨著社會發展新出現的單位形式。
2、部分暫行條例及細則中的“單位”包括企業(各類企業單位)、行政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自然人、農村承包經營戶)。
(1)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公司制企業(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企業(非公司企業法人):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
法人企業(企業法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個獨合伙企業之外的企業);
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2)非企業性單位(非企業法人組織),是指行政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組織)。
3、個人所得稅中的個人只是“自然人”。
4、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中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統稱企業(1),在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中,對適用文件的納稅人稱為企業的,多數應從這個方面理解。企業(1)包括企業(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企業(2)“法人企業,又稱企業法人”,包括公司制企業和非公司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59號重組文件的“企業”(重組各當事方)本意應是指“公司”,但因為文件不明確,可以理解外溢到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企業(1)”。
5、財稅〔2014〕109號劃轉納稅人同樣也是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但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明確納稅人為“公司”(母子公司之間或子公司之間)。
6、國稅發〔2009〕89號將財稅〔2008〕175號契稅重組文件中合并、分立納稅人“企業”,明確為公司制企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后期的契稅重組文件均將合并分立納稅人明確為“公司”。
7、土地增值稅重組稅收政策與契稅重組文件的納稅人是一致的,土地增值稅合并分立納稅人一直使用“企業”稱法,指的也是“公司”。
8、土地增值稅和契稅重組政策中“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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