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點擊鏈接下載 《企業重組和資本交易稅收實務研究總結 萬偉華◎編著 170萬字 解讀政策背后的“稅收邏輯”》 |
?
原創 萬偉華
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資產的入賬價值規定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在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中,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涉及個人財產原值的規定中,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股權凈值是指取得該股權的計稅基礎。股權的計稅基礎是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成本,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成本。
企業所得稅法由“實際支付”到購買價款,個人股權的“實際支付的價款”,個人所得稅法的“買入價”,“實際支付”可能源自會計準則的行文,有其歷史原因。
本文認為,各類資產的計稅基礎或原值等規定中的“實際支付”應按實際應支付的購買價款理解,而不是要求必須將資金實際支付到對方賬戶才能計入計稅基礎或原值或才能扣除。
2020.05.28 YH股份2019年年度報告:公司于2019年12月完成對YH新能源100%股權的非同一控制下收購,收購總價款為51,500.00萬元(計入長期股權投資-YH新能源公司51,500.00萬元);根據《購買資產協議》,50%股權轉讓款在收購時支付,剩余50%股權轉讓款按進度支付,故于2019年末形成(其他應付款)應付股權轉讓款25,750.00萬元。
對于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來說,上述案例中轉讓方的股權轉讓收入均應按收購總價款為51,500.00萬元一次性確認收入,受讓方股權計稅基礎或財產原值均應按收購總價款為51,500.00萬元確認,而不應按“實際付款”的25,750.00萬元確定。受讓方將股權再轉讓時,無論是否支付了之前受讓股權的全部的股權轉讓款,均應按計稅基礎或財產原值51,500.00萬元結轉扣除。
某稽查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合伙企業將持有的股權(原值2550萬元)以15810萬元的價格轉讓,并收到第一期款項7905萬元(合同剩余款項因未達協議支付條件未執行),合伙企業投資者未依法申報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根據規定,應補繳個人所得稅9853972.5元[收款總額79050000-成本25500000=利潤53550000(元)、(利潤53550000×投資占比52.7%-24500)×35%-14750=9853972.5(元)(投資者在合伙企業中的投資占比為52.7%)],處不繳稅款一倍的罰款9853972.5元。
本案例應以合同約定價格15810萬元為股權轉讓價格確認收入,對最終未能收取的應收股權轉讓款計入財產損失或確認為對賭補償支出。本案例實際以收取的第一期款項7905萬元為收入,扣除了全部的股權成本原值2550萬元,計算所得。合同剩余款項因未達協議支付條件未執行,實質相當于根據對賭協議調整了股權轉讓價格。對于股權受讓方來說,雖只支付了第一期款項7905萬元,仍應按合同總價款15810萬元確認計稅基礎,并對尚未支付且仍需支付的款項,在無法或不需支付時,計入營業外收入。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滇池柏悅3幢19樓1920室
滇ICP備17006540號-1滇公網安備 53010202000370號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滇池柏悅3幢19樓1920室
滇ICP備17006540號-1滇公網安備 53010202000370號